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关于
印发《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金砖合作项目认定工作,现将《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对照执行。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
2025年7月17日
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服务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推动工业化、数字化等领域合作,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其他金砖国家开展的商事类及非商事类合作项目。
第三条 金砖合作项目认定由金砖创新中心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金砖合作机制要求,推动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第四条 金砖合作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一)商事类:指金砖国家相关主体之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供应链等领域开展的股权投资、货物进出口、服务提供、科创孵化等商事行为类合作项目。
(二)非商事类:指金砖国家相关主体之间开展的非商事行为类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作和设立非营利机构办事处等项目。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商事类
基本要求:内资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需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本文均为含本数(下同)),若项目有明确的与金砖国家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合作内容,投资额可适当降低;对于与其他金砖国家合资的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可降低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股权投资类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主体赴其他金砖国家投资设立商事主体,如收购境外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办事处等,且持有股份占20%以上;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中方理事会成员企业在厦门设立商事主体,且为新设立商事主体控股股东,包括在厦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其他金砖国家相关主体赴厦投资设立商事主体,如在厦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办事处等。
2.货物进出口类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为主的商事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年贸易额需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于工贸一体类的商事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当年度贸易额可降低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类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承接其他金砖国家服务贸易业务或为企业出海其他金砖国家提供支持与服务。与其他金砖国家服务业务年度贸易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科创孵化类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相关主体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金融等合作,积极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孵化的项目。
(二)非商事类
1.科研合作类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实验室等非商事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相关主体开展科研合作、成立联合研究基金;国内外高校等机构在厦设立面向其他金砖国家的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
2.非营利机构类
其他金砖国家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商协会等为推动厦门与其他金砖国家间经贸合作在厦设立的专门办事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下设立的合作交流机构。
(三)其他
除上述项目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开展或举办如赛事活动(赞助)、人才文化交流、教育培训、国际会议等项目,金砖创新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明材料酌情予以认定。
第六条 鼓励措施
(一)已认定的制造业及软件业领域金砖合作项目,可向市工信局进一步申报金砖创新示范项目,对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二)科创孵化类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可入驻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享受孵化园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三)申报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纳入金砖创新基地项目库,并进行重点宣传与推广。
(四)经评审认定且符合外事参访条件的金砖合作项目,可优先作为金砖及“金砖+”国家外宾来访参访点。
第七条 金砖合作项目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信息变更需及时申报更新。
第八条 原《厦门市金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砖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有关金砖合作项目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项目需符合《厦门市金砖合作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分类及认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通用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信用承诺书(承诺申报主体诚信情况及材料真实性)。
(二)分类材料
1.商事类项目
(1)股权投资类:投资协议、注册信息截图、ODI境外投资备案或其他证明材料。
(2)货物进出口类:报关单、销售合同、出口退税申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3)服务类项目:销售合同、银行回单、跨境收付相关外管局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科创孵化类:项目计划书、核心团队成员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研发合同、专利证书、生产与销售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非商事类项目
(1)科研合作类:科研机构注册登记资料、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
(2)非营利机构:办事处注册登记资料。
三、申报途径
(一)纳入招商引资实绩竞赛的“金砖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在市商务局“招商引资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金砖项目申报。对于2024年当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金砖项目”,若当年度交易额等指标未达到申请条件,可在未来三年内满足申请条件的年度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后重新确认。
(二)其他申报项目,可登录“金砖创新基地官方网站”(https://www.bricspic.org/Cooperation/)项目合作库一栏申请评选金砖合作项目,申报单位需按项目类别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申报咨询
金砖创新中心,联系电话0592-588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