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 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5-03-03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推动构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建立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共识,充分发挥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在基地建设中的决策、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中央有关部门及福建省、厦门市支持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涉及基地建设的战略性、全局性、原则性问题,对基地发展规划、实施路径、重大项目指导把关,决定基地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基地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合作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理事会的构成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单位。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因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理事会职务的,可由所在单位岗位继任者自然接任。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及厦门市提出推荐人选。

理事会成员单位构成包括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

外交部国际经济司,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厦门市人民政府为常务理事单位;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人事教育司,财政部国际经济关系司,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谊联络部,中国贸促会国际合作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中方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单位。

第三章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有关工作,并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负责理事会具体事务,统筹协调提出理事会议题建议,负责和各理事单位的沟通协调,并督促理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金砖创新基地业务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给予金砖创新基地政策、平台、活动等方面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基地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重点应用示范和项目建设;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向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征集议题;

(二)上报理事长审定会议方案(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

(三)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于会前发送至各理事会成员单位;

(四)上会讨论并审议议题内容;

(五)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单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理事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单位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决策须经全票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记录并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召集人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理事会应及时修订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十四  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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